這個公告可以通過以下十四個問題來掌握:
問題一:什么是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不同的所得項目有不同的判斷標準。具體如下
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勞務提供地在境外,不論支付者是境內還是境外;
稿酬所得:支付者是境外企業或組織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使用地在境外
經營所得:經營活動地在境外
利息股息紅利和偶然所得:支付者是境外企業或組織或非居民個人
財產租賃:承租人在境外使用
財產轉讓:轉讓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這里需要注意一個例外,如果張三轉讓他持有的美國甲公司的股票,但甲公司,但在轉讓前36個月內,某個月甲公司的資產公允價值的50%以上,是直接或間接來源于它持有的中國境內的不動產。此時,張三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屬于境內所得。
問題二:居民個人有境外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綜合所得:境內境外合并計算。
經營所得:境內境外合并計算。但如果境外虧損,不能抵減境內所得,只能以后年度用該國的境外經營所得彌補虧損。
分類所得:分別單獨計算。
問題三:境外所得,在境外已交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可以在抵免限額內進行稅收抵免。
問題四:抵免限額如何計算?
抵免限額是分國不分項。境外一個國家計算一個抵免限額,具體每個國家的抵免限額計算如下:
綜合所得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綜合所得計算出的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的綜合收入額占全部收入額的比例
經營所得抵免限額:境內境外經營所得計算出的應納稅額×來源于該國的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占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
分類所得抵免限額:該分類所得按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把上述匯總加起來就是某國某年度的總的抵免限額。
問題五: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有什么具體要求?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稅額,是在來源國應當繳納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性質的稅額。不包括下面幾種情形:
在境外錯繳的稅款
按稅收協定境外不應該征收的稅款
因境外少繳遲繳產生的利息、滯納金、罰款
在境外取得的有返回或補償的所得稅款
在我國規定免稅的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款
問題六:我的境外所得,在境外享受了免稅或減稅,減免的稅款可以稅收抵免嗎?
如果境外所得是來源于與我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的國家,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饒讓條款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可以申報稅收抵免。
問題七:我在A國所得實際已繳稅款20萬,按我國計算的抵免限額是15萬;我在B國所得實際已繳稅款8萬,按我國計算的抵免限額是10萬;我到底可以抵免多少稅額?
A國所得可以抵免15萬,B國所得可以抵免8萬。A國沒有抵完的5萬在以后五年內可以結轉抵免。
問題八: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什么時候申報納稅?
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問題九: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在什么地方申報納稅?
可以分別在以下地點申報納稅:
任職受雇所在地
戶籍所在地
經常居住地
如果有任職受雇地應選第一個地點。如果沒有任職受雇地,在第二和第三個地點中任選一處。
問題十:某國的納稅年度是從公歷4月1日到第二年的3月31日。我2018年7月到2018年12月取得該國境外不動產租賃所得,繳納了所得稅,這個境外收入是2018年度還是2019年度?
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與公歷年度不一致的,取得境外所得的境外納稅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歷年度,為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
因為該國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為2019年3月31日,對應我國2019年納稅年度,所以上述取得的所得屬于居民個人2019年的境外所得,并申報稅收抵免。
問題十一:進行稅收抵免應提供什么資料?
一般應當提供境外征稅主體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不予抵免。
納稅人確實無法提供納稅憑證的,可同時憑境外所得納稅申報表(或者境外征稅主體確認的繳稅通知書)以及對應的銀行繳款憑證辦理境外所得抵免事宜。
后期提供納稅憑證的,可追溯抵免,但追溯期不超過5年。
問題十二:我被境內單位派出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誰來扣繳?
如果是境內派出單位支付,由派出單位預扣預繳個稅
如果是境外單位支付,境外單位屬于中方機構,由中方機構預扣預繳,并委托派出單位申報納稅。
如果中方機構未預扣稅款的或者境外單位不是中方機構的,派出單位應當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
問題十三,我取得的所得是外幣,如何折算成人民幣?
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年度終了后辦理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問題十四:如果沒有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申報,有什么后果嗎?
有法律后果。稅務機關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并按規定納入個人納稅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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